優 點:商標申請註冊之費用較低,如獲核准申請註冊,其商標專用權之效力遍及27個會員國家,比逐一國家申請低廉許多。
類 型:商標、集體商標
專用年限:申請日起算10年
商標形態:文字商標、圖形商標、文字與圖形混合商標、立體商標、聲音商標
審查制度:型式審查制
申請資格:會員國及非會員國之法人、自然人均可
申請流程:提出申請---->審查文件之齊全及申請人之資料---->作成審查報告-->公告三個月---->核准或核駁報告。
審查時間:約12個月
延 展:每十年到期可延展專用權
優 先 權:可接受國際優先權
效 力:有關歐盟商標之判決在各會員國均有效
會 員 國:奧地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賽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西班牙、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立陶宛、拉脫維亞、波蘭、葡萄牙、瑞典、斯洛維尼亞、斯洛伐克、馬爾他、保加利亞、瑞典、克羅埃西亞,共廿七國(正式會員國)。
1.瑞士不是會員國。
2.英國已脫歐。英國商標註冊須單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