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春智慧財產權


代理國內及世界各國商標註冊申請與效期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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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將於本(99)年11月22日開始受理優先權之主張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已於本(99)年629日經江陳會簽署並於同年912日生效,關於兩岸何時開始受理對方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優先權主張的時間,為各界關切的議題。自協議生效後,經兩岸主管機關努力完成內部相關作業的調整,雙方業已決定自本年1122日開始受理,且得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的日期為本年912日(即協議生效之日)。
   
由於執行兩岸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優先權相互承認工作,涉及我方及中國大陸內部相關作業的調整,雙方已進行多次的溝通、協商與相當的準備工作,在中國大陸釋出最大的善意下,其內部積極且儘速配合做相關的調整與修正,包括修正其現行受理台灣申請案之相關規定等,使得在該協議生效後的2個多月,即可對外宣布開始相互受理。
   
此外,有關指定台灣相關協會或團體辦理台灣影音製品之著作權認證流程部分,中國大陸表示一旦相關手續完成,即可由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開始辦理相關認證作業。
   
為使各界瞭解「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執行成效及相關細節,經濟部智慧局將於近期對外發布相關說明。

 

【延伸知識】

國際優先權介紹

國際優先權制度,目的在使專利申請時可填補申請時間落差,不致造成因公開或實施或在他國被他人搶先申請而不符專利要件,於多國申請專利時失去專利權保障。

◎相關法條(專利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

      依前項規定,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起算日為最早之優先權日之次日。

      外國申請人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與我國無相互承認優先權者,若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亦得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另外,在商標領域,國際優先權期間是自申請日起六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