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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台灣」字樣的商標可否在中國大陸申請註冊?【大陸商標】

根據中國商標審查標準的規定:申請人名稱含有地名,申請人以其全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不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如果商標所含地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徵的標誌相互獨立,地名僅係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適用《中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所以申請人可以以臺灣××有限公司作為商標名稱進行申請註冊。以臺灣××”作為商標名稱,則不可行。

  
《中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