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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延展註冊案件之申請日,早於專用期間屆滿前6個月者,將駁回申請 !

依商標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申請商標權期間延展註冊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至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惟實務上因有部分案件提早申請,引發不必要之爭議,為避免類此情事發生,主管機關自本(99)91日起,商標延展案件之申請日,早於專用期間屆滿前6個月者,將駁回申請,敬請注意得申請延展註冊之期間!

 

實務上來看,目前有許多商標事務所之業務員為搶下別家事務所的客戶與案件,乃提前一年甚至已有兩年或更早之誇張收件情況出現,向商標權人誆稱原辦理商標申請之商標事務所已倒閉,可由其代為服務,為避免商標權人忘記辦理而損及權益,乃搶先提早向商標權人收取費用及相關文件。

 

只是商標法明明規定應在商標權專用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至屆滿後六個月內辦理即可,過早只會退件徒增程序作業,而更嚴重的是,由於距主管機關可收件期限尚早(一年至二年前)無法送件,因此,業務員收來費用與文件後,不是未報入事務所,就是自行保管該費用與文件,一旦該事務所經營不善倒閉或業務員離職,該延展案到底有沒有如期辦理就不可而知,目前已有多起類似案件發生,幸運的可以補提出延展,一旦過期商標權消滅成定局,則只能重新申請商標註冊,但是否仍能順利取回商標權則未可知,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