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品平行輸入,係指進口商自他國輸入我國市場的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指在我國取得商標權之人)本人或經其授權或同意之人合法製造並使用商標,而已於他國市場上交易流通的商品,但非為我國經銷商或代理商在市場上銷售的商品,一般又稱為「灰色商品」。
所稱平行輸入的商品,即相當坊間常聽到的「水貨」,所謂的「水貨」指的是商品經非代理商由國外其他貨源購得與代理商販售相同廠牌的商品,該商品若係由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人或經其同意而產製的商品,即為真品並非仿冒品或贗品,且經由合法方式進口至台灣地區販售者而言,依最高法院的見解,以真品平行輸入台灣並加以販售並不構成侵害商標使用權,也就是並不會違反商標法,且有增加消費者選擇之優點(參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380號判決、81年度台上字第第2444號判決)。
承認真品平行輸入,其商品價錢往往較代理商銷售的商標商品來得便宜,與一般代理商所銷售的產品區別,通常在於水貨沒有保固期間或是免費維修方面的售後服務。故在未為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逕以原裝銷售時,因其商品來源正當,不致使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者之信譽發生損害,復因可防止市場之獨占、壟斷,促使同一商品價格之自由競爭,消費者亦可蒙受以合理價格選購之利益,在未違背商標法之立法目的範圍內,應認已得商標權人之同意為之。
我國商標法對於商標權採行國際耗盡原則,商標權人對於經其同意而流通於市場之商品,不問第一次投入市場在國內或國外,都不能再主張權利,因此不能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明文承認「真品平行輸入之正當性」。
參考法條: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