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註冊有別於大部分國家的先申請主意,採行的是先使用主義,依照美國商標法Section 8及15,在註冊日起算第 5至6年,以及9至10年,需要提供提「實際使用聲明Declaration of Use Incontestability」。另外,依據美國商標法 Section 8 Affidavit及Section 9,每滿10年,則需要遞交延展。然而,因美國商標註冊數量龐大,為確保美國商標註冊簿的正確和完整性,USPTO加強對隨機選擇的商標權人進行抽查(Registration Selected for Audit),對註冊人發出「核准前實質審查意見」(POST REGISTRATION OFFICE ACTION)。
這種隨機抽查的審查在法律屬性上屬於OFFICE ACTION,商標權人必須針對審查委員隨機選擇的其註冊核准範圍內的兩項(數量隨機)產品/服務項目,再遞交實際使用證明,並簽署一份宣誓書,表明自己所遞交的證據均為真實有效善意的。
雖然,商標權人所提交的使用證明,本來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美國商標局正在進行一個隨機抽查以確保美國商標註冊的正確和完整性,被隨機選中的註冊商標進行抽查。商標權人必須在 指定日期之前 進行回覆,提供美國商標局指定的另外兩項註冊商品的使用證明。如果不能提供這另外兩項註冊商品的使用證明,或者要求刪除這兩項指定的註冊商品,美國商標局會進一步再發出新的 Office Action要求註冊人對其他所有尚未提供使用證明的註冊產品,提供使用證明。所有不能提供使用證明的註冊產品都會從註冊證中刪除。
美國商標局對於抽查的使用證明,要求比一般申請中提供的使用證明嚴格。可以接受的使用證明是:顯示商標使用在實際產品或包裝上的照片,或者帶有商標的產品說明書;或者是有商標展示的實際產品銷售處的照片,或者是公司英文網站同時顯示產品圖片和訂購此產品的網上訂購連結。
實務上,儘管遇到隨機抽查的機率並不高。但是萬一幸運的中籤,若不答覆,將會面臨本案撤銷無效的結果。因此建議商標申請人及商標權人,若產品在美國當地並未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項目應慎重考慮是否需要列入註冊申請範圍;即便申請通過也可能因為無法提供使用證據而撤銷。
另外,商標權人應保留產品使用證據,例如海關報關清單、訂單、加工單、運輸契約;而若有參加各類展會的,包括展覽的時間地點資訊、刊登在各類報刊雜誌上廣告、網站的截圖……等,均應保留相關照片或實體文件證明,以備抽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