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春智慧財產權


代理國內及世界各國商標註冊申請與效期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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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作為商標使用,就不受他人商標權所拘束-商標侵權與合理使用

    銀飾常見的十字架裝飾品,是否會因智慧局核准平面十字設計圖商標註冊,而影響業者產製或販賣該項商品?業者將十字架立體化只是作為銀飾本身裝飾性形狀,消費者也不會誤認該十字架銀飾品是某一特定廠商的產品時,即非作為商標使用,就不受他人商標權所拘束。

    按,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雖可依法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但前提是他人必須是作為商標使用,所以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凡是以善意且合理使用的方法,表示自己商品之形狀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的說明,而不是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可以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如果業者被控侵權,可以援引本條規定來抗辯。但是否有侵害他人商標權,最終仍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的事證進行判斷。

    法院實務上對於平面商標立體化或商品化的看法為,平面商標的註冊權利範圍,與立體商標不同,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刑事案件趨向不構成商標侵權,民事案件則以是否有造成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來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商標主要功能,在於廠商提供予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用,只要是可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文字或圖形,依照商標法第5條的規定都可以用來作為商標,並不以獨創之文字或圖形為限。所以「蘋果」使用於電腦相關產品、鱷魚圖形使用於衣服商品,因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功能,而核准註冊為商標,十字設計圖核准註冊為商標,亦是採相同原則。

    另外,立體形狀如同平面圖樣申請註冊一樣,皆須具有識別性,才能獲准註冊。但是與平面圖樣相較,立體形狀要取得識別性較為不易,尤其當立體形狀為商品本身的形狀或商品包裝容器的形狀時,因為商品本身的形狀或商品包裝容器的形狀,與商品密不可分,消費者通常將其視為提供商品實用或裝飾功能的形狀,而非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識,須證明該商品之立體形狀已經由使用取得識別性,故將已註冊平面商標之圖形立體化,未必可以獲准註冊。

 

  解說:由於立體商標之性質特殊,有可能遭引用作為對商品形狀之保護,使得原本在台灣只能申請12年專利權期間之新式樣專利,經「轉換」以立體商標形態申請後,由於商標每10年可以延展以延續專用權,致可能造成商品形狀藉由立體商標之制度漏洞而成為一種「萬年專利權」,因此,商標主管機關對於立體商標審查態度嚴謹,審查時間往往超出一般平面商標審查之6~8個月。